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17-07-05 15:05:00
青统字[2017]43号
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穿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完善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则。《条例》的制定实施,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现结合全省统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制定颁布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战略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减轻调查负担、科学统计,突出调查管理、行为规范、监督问责,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全系统、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充实完善了《统计法》的原则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保障了《统计法》得以有效实施,把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迈上新台阶。各级统计局、省局各处室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是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条例》规定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条例》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学习宣传《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努力在统计系统树立起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新风尚,在全社会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征订相关学习资料,省局将《条例》内容加载到“青海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网”,确保不漏一人,不留死角,广大统计人员要按照原汁原味、联系实际的原则,对《条例》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研读,准确把握《条例》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同时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认真开展学习和交流讨论,将《条例》各项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2.联系统计业务学习宣传。将学习宣传《条例》与统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贯穿到三农普、四经普等组织的实施中,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资料公布、使用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同时要用于指导监督上半年各专业统计半年报工作的开展,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3.举办各类培训学习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分类的培训方式,多形式开展培训活动。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法治讲座、《条例》宣讲等活动,强化对各级统计人员的法治培训,提高全省统计系统的法治意识。
4.突出重要时点学习宣传。精心筹划以《条例》宣传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系列活动, 利用 “12.4”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以及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点,借助微信、微博、媒体平台,区分不同对象,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宣传工作,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统计法律规范,明了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统计工作。
三、严格遵守执行《条例》各项规定
贯彻落实《条例》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统计局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1.认真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青海省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加强数据控制评估。以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各地区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控制,提高全省数据和地区数据匹配性,建立源头数据采集、审核、修改全程留痕制度,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2.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理念,严格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严格依法组织实施调查,努力消除各类政府统计调查项目间的重复交叉或矛盾,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工作。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依照法定权限公布统计数据,及时公布统计调查情况并做好相应解释说明工作,加大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4.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条例》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统计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和督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惩治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严格查处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让违法者真正付出高额的成本,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抓紧修改、制定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适应统计发展新形势,认真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省局将按照《条例》的新规定,制定出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各市州统计局在制定、修改配套规范性文件时,要在坚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省局相关规定,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规范,努力增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要求,更是一项需要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的工作。各级统计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统筹推进,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紧密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效果。同时要积极与地方的宣传、法制、司法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能,将《条例》学习宣传融入地方的法治宣传活动中,进一步扩大统计法治宣传效果。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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