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统计“六五”普法总结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15-07-02 09:30:00
青统办[2015]65号
各市、州统计局:
2015年下半年是“六五”普法检查验收阶段,为了全面总结我省统计“六五”普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升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六五”普法总结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政法字〔2015〕27号)的要求,省统计局将组织开展统计系统“六五”普法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对照检查
各地统计局以《青海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和本地区统计“六五”普法规划为主要依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包括成立统计普法领导小组、统计普法工作机构及配备日常统计普法人员情况;制定统计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六五”普法规划情况;建立统计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统计普法工作经费情况等。
(二)学法用法。包括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宣传资料情况;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法用法情况;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情况;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情况等。
(三)宣传活动。包括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活动情况;每年“12?4”、“12?8”期间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情况;结合统计“四大工程”、统计开放日、普查和大型统计调查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情况等。
(四)普法创新。包括统计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对照检查以自查为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县(市、区)进行抽查,要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全面总结统计“六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学习宣传,弘扬依法统计精神,加快法治统计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二、认真撰写工作总结
各地要在全面深入对照检查基础上,认真撰写本地区统计“六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六五”普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总结报告要全面准确地总结本地区统计“六五”普查的主要做法,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主要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对省统计局的意见建议等;在文风上,要“短、实、新”,注重用数字和事实说话。
三、积极提供统计“六五”普法产品资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全国普法办印发的《关于报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资料的通知》精神,在认真总结统计“六五”普法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普法产品资料,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电子文档放至省局ftp/fgc/车延琴文件夹,并附书面作品目录。省统计局将优秀产品资料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国家统计局将选取部分优秀产品资料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中国信息报和统计微讯等刊载,同时将优中选优,报送司法部用以建立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产品资料库,登载于“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两微一端等平台。
征集的普法产品资料包括:①公益广告(≤90秒)、动画(≤3分钟)、微电影(≤8分钟)、微视频(≤90秒)、形象标识等;②法治宣传课件、讲座录像;③法治格言、警句、故事、歌曲、书画、宣传画、挂图、漫画等。
联系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车延琴
联系电话:0971-6303721 IP电话:80054
附件:统计“六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统计“六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2011—2015年)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1 |
本单位是否成立统计普法领导小组 |
否( ) 是( ) |
2 |
本单位是否成立统计普法工作机构 |
否( ) 是( ) |
3 |
本单位是否配备或者指定日常统计普法工作人员 |
否( ) 是( ) |
4 |
本单位是否制定统计普法规划 |
否( ) 是( ) |
5 |
本单位制定的统计普法规划是否列入当地普法规划 |
否( ) 是( ) |
6 |
本单位是否制定统计普法年度计划 |
否( ) 是( ) |
7 |
本单位是否按时报送年度和中期统计普法工作总结 |
否( ) 是( ) |
8 |
本单位是否设立统计普法专项经费 |
否( ) 是( )5年经费数额总计( ) |
9 |
本单位是否编辑印发统计普法宣传资料 |
否( ) 是( )5年编印份数总计( ) |
10 |
本单位是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将统计法纳入党校 、行政学院教学讲座内容 |
否( ) 是(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
11 |
本单位党组或领导班子是否集体学习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否( ) 是( )5年集中学习次数总计( ) |
12 |
本单位是否举办统计人员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讲座 |
否( ) 是(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3 |
本地区是否举办统计人员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讲座 |
否( ) 是( )5年讲座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4 |
本单位是否会同组织部门等举办地方、 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统计法制培训班 |
否( ) 是( )5年培训班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5 |
本单位统计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 )小时 |
16 |
本地区统计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学法时间 |
( )小时 |
17 |
本地区是否举办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 |
否( ) 是( )5年培训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18 |
本单位在“12·4”和“12·8”期间是否组织召开统计法座谈会 |
否( ) 是( )5年座谈会次数总计( ) |
19 |
本单位在“12·4”和“12·8”期间是否在主流媒体刊发 有关统计法制建设纪念文章 |
否( ) 是( )5年刊发文章篇数总计( ) |
20 |
本单位在“12·4”和“12·8”期间是否组织户外宣传活动 |
否( ) 是( )5年活动次数总计( ) |
21 |
本单位是否组织统计法制征文和书画作品征集活动 |
否( ) 是( )5年活动次数总计( ) |
22 |
本单位是否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不包括为纪念《统计法》 颁布30周年由国家统计局举办的《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知识竞赛) |
否( ) 是( )5年活动次数总计( ) 参加人数总计(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说明:1.本表由市、州统计局填写。
2.本单位情况指由市、州统计局直接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3.本地区情况包括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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