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专项经费报告检查制度
来源:局办公室 日期:2017-01-10 11:05:00
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建立大型活动专项经费报告检查制
度。
第二条 检查的主体
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检查。
第三条 检查的对象
财政预算安排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重大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检查的内容
(一)安全性检查:即对所安排的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进行
检查,看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的现象;
(二)合法性检查:即对所安排的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及开支标准进行检查,看有无资金浪费,超标准开支的现
象;
(三)有效性检查:即对所安排的专项经费所产生的效益进行
检查,并听取部门对今后安排相关经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检查的程序
(一)委托检查的,在专项经费下达一个月以内由财政部门、
经费使用部门同社会中介机构签署委托专项检查的协议;
(二)经费使用部门在专项活动完成或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对专
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决算结果附详细的支出说明,由主
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财政部门或委托检查的社会中介机构。逾期不
报的,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该单位的其他专项经费;
(三)委托检查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收到专项经费决算结果后的
一个月内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奖惩
(一)财政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结果进行认定。
(二)对严格按预算规定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表
扬。
(三)对违反预算规定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四)检查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今后安排专项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 检查经费的结算
由财政部门专项列支,并同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结算检查
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旷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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